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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频出背景下,人民调解员的大作用!

作者:孙婷婷,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现任北京市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对外合作总监、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医闹的严峻背景
近年来,医患纠纷已成为我国社会关注的热点。“医闹”成了医院的头痛事,也成了全社会的闹心事。一方面,看病难,看病贵,医疗资源稀缺,医疗过程不透明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就医保障;另一方面,医疗事故屡屡见诸报端,医闹的发生使得医护人员赶到基本的身心安全与工作环境都无法得到保障。医院纷纷表示:医生不是圣人,救死扶伤也有无能为力的时候,需要患者、群众、媒体和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医闹入刑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生效,“医闹”正式入刑。依据修正案,对“医闹”的首要分子,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医闹入刑”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医生合法权益,当为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但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最低的道德要求,不应该把过高的期望完全寄予法律的末端治理。真正解决医患矛盾,需政府、医生和患者三方共同努力。政府要充当第一责任人,大力推进医疗改革,破除被诟病已久的“以药补医”,致力打造一条畅通的医疗纠纷诉求与处置通道,建立真正独立于行政管理部门的鉴定机构,建立独立的医疗事故鉴定人制度;医务工作者要真正树立“患者至上”的理念,让民众安心就医;患者要对医护人员多点信任与理解,出现医疗纠纷时冷静对待,主动寻求第三方机构的帮助。
解读“人民调解员”的角色
讲到第三方机构,笔者在此就要引出本文的主角---“人民调解委员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用调解的方法解决一般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经调解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或调解后反悔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因此人民调解委员会不是国家司法机关的组成部分,也不是一级行政组织,它的活动及结果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强制性,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近年来,一些医疗纠纷发生后多数患方不愿意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认为费用太高,时间太长;对于卫生行政部门或医院的协调解决又认为不公平。通过人民调解员作为第三方中间调解的途径,正是当前探索出的一条较为成熟的患者信任、医院平安、政府满意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及业务素质的专业人员担任,有社会责任心及奉献精神,公道正派,热爱调解工作。如果人民调解员出现:偏袒一方当事人、侮辱当事人、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行为,当事人均可向有关单位举报,予以罢免之。

人民调解途径的优势
当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及时拨打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电话,由医调委安排调解员及时赶赴现场,了解情况,将医患纠纷由医院内引导到医院外解决;根据需要组织评鉴会或合议会对纠纷进行定性、定责、定损、定赔;调解员按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调解原则,根据评鉴结果进行调解,签署调解协议;赔处中心根据调解结果向保险公司出具赔款支付通知单,保险公司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患者支付保险赔款。第三方调解机制的建立,使医疗纠纷处理更加方便、快捷、赔偿快、效率高,向“还医院以宁静、还医患以公正、还社会以和谐”目标迈进了一大步。调解工作不向医患双方收取任何费用。
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是人民调解员顺利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法宝。当前医患纠纷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群众医学、法律知识的匮乏和法制观念的淡薄。人民调解员可以站在老百姓的立场上全程介入,进行医疗技术和法律定位,客观公正地告知什么赔、什么不赔、事件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分担,故而能够得到医患双方的信任和配合,比之司法诉讼、自行和解都要节省大部分成本,达到良好的社会及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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