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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医调委调解”的神秘面纱

曾有一个秦皇岛的方女士,是一位退休的高级知识分子,去世的老伴是当地的记者。起初是电话咨询,然后邮寄到事务所厚厚的病历,而后又亲自的来到事务所和张律师座谈一上午,再之后就一条接着一条的短信发到我手机上,反复的述说着医院的各种过错、反复的念叨着自己的冤屈、不停的动员张律师帮忙伸张正义……总之认为自己有理没被公正的解决,一旦律师帮忙沉冤得雪就能名扬四海。然而她手里还拿着医调委的调解书,并且曾拿到医院的11万赔偿款,而且自己也承认当时调解是自愿的,当然自愿是有理由的,当时不得已啊,需要钱……

但是作为律师,作为拥护且践行依法治国的法律人真的没有后悔药供应。这是为什么呢?阅读下文后读者便会知晓答案。

首先,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医调委”;

人们通常所称的医调委,全称为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但非行业协会成立的调解组织,而是由北京市司法局、卫生局、财政局、公安局、高级人民法院、保监局组织成立,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其次,谁可以去“医调委”调解?

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患方索赔金额1万元以下的,可以通过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医调委”调解或诉讼方式予以解决。可见,索赔金额1万元以上的医疗纠纷都可以去“医调委”调解。

再次,“医调委”如何调解?

很多人错误的以为“医调委”调解犹如法院开庭,其实不然。它既不见面调解,也没有辩论环节,甚至有的人认为它就是一个帮着讨价还价的第三方,当然这也不足为过。作为调解的居中人,帮着传达医方的赔偿额,如果患方同意就制作调解书予以确认。它的存在是为了促进医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那么,经该委调解后形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反悔吗?

反悔后可以向法院诉讼重新主张损害赔偿吗?重新主张的损害赔偿会得到法院支持吗? 回答是:基本不可以反悔,很难会得到法院支持。

医调委调解协议的效力,根据2011年实施的《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调解协议出具后的30日内,双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为有效的,调解协议就被赋予了强制执行力。不得反悔。

对于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或确认无效的,法院受理后一般会审查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协议双方当事人是否有行为能力;3.调解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4.调解书是否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的请求就不能得到支持。

可见,调解协议一经达成,即使未被司法确认,也很难被法院撤销或确认无效,重新主张赔偿的请求很难实现。

大家显然明白了,方女士自愿的与医院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拿到了11万的赔偿款,那么又想重新解决争议,这是不可以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所以再此提醒患方应该严肃认真对待调解,任何一种自愿达成的调解已经履行,即使没有第三方参与,也很难回头重新再解决,所以签字确认时一定要对赔偿数额深思熟虑。


本文作者:倪珍珍律师  北京市京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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