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11-25
넷 平合医患中心简介
- 2021-09-17
- 2020-08-07
- 2019-06-24
- 2019-05-24
- 2019-03-06
-
2019-03-06
넷 不假的假药
- 2019-01-07
- 2018-12-26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章程
调 解 规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化解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矛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者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本规程适用于本调委会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 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四条 调委会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六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符合下列条件的,调委会应当受理:
(一)医患双方自愿申请;
(二)在诉讼时效内;
(三)当事人与医疗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有具体的调解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五)双方就此争议未经北京市医调委等其他相关部门调解。
第七条 调委会不受理调解当事人提起的下列医疗纠纷:
(一)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不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三)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的。
第八条 调委会在接到医患双方调解申请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医患双方是否受理。
第三章 调解员回避制度
第九条 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可由一名或数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十条 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调解员回避,调解员也可以自行回避。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医疗纠纷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医疗纠纷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医疗纠纷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被申请回避的调解员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纠纷的调解工作,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十二条 调解员是否回避应当由调委会主任决定。
第十三条 调委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章 调解参加人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医疗纠纷的调解参加人包括医疗纠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与纠纷调解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调解。
参加调解的各方当事人均不得超过三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调解,代理人应当出具相关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 患方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患方申请书(http://www.pingheyh.com自行下载表格);
(二)病历及其他诊治资料复印件;
(三)患者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四)患方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票据及其他有效凭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非患者本人申请调解的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身份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可以体现配偶、父母、子女关系的提交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不能体现的需要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关系证明。)
(六)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以上材料提交后不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医方申请调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 医方申请书(http://www.pingheyh.com自行下载表格);
(二)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 医疗执业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 代理人是单位员工的需要介绍信、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是律师的需要所函、律师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六) 本院治疗的所有病历材料复印件;
(七) 其他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提交后不予以退回。
第五章 调解程序
第十八条 调委会应当认真审核当事人的申请及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时补齐。
符合受理调解的案件,自双方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案。需要鉴定的,鉴定时间不计入调解期限。但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经双方申请,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调解终结。
第十九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事实清楚、损害后果明确、双方当事人对责任认定无争议的医疗纠纷,调委会可以即时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二条 调委会通常采取单独调解的方式进行调解,即通过电话等通讯工具以谈话的形式进行调解。
经调委会主任决定召开调解会,在确定调解会的时间和地点后,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调解会开始时,由调解员宣布调解会场纪律,核对当事人,宣布调解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四条 调解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协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共识。
第二十五条 调解员应当将调解会的主要内容记入笔录,由调解员签名。
调解会笔录应当由当事人阅签。当事人拒绝阅签的,由调解员记明情况附卷。
第二十六条 调委会对于医疗损害过错的认定,实行专家合议制度。即临床专家、法医专家、调委会委员综合评议。
对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纠纷,调委会可以召开调解听证会。
第二十七条 调委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基本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合议意见,进行调解。
第二十八条 调委会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沟通、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委会主持签署调解协议书。
第三十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文书格式制作,当事人各执一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如果进行司法确认的,需要提交法院一份。
第三十一条 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
(一)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患方当事人的赔偿请求及理由;
(三)调解协议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第三十二条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签名,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方式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第三十四条 调委会应当按照北京市丰台区司法局的要求完成《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和《人民调解调解记录》,并且积极引导医患双方完成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司法确认。
第三十五条 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调解:
(一)当事人拒绝配合调解、失去联系超过三十日的;
(二)患方当事人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三)患方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四)医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其他应当中止调解的情形。
中止调解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调解。
第三十六条 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调解:
(一)患方当事人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调解权利的;
(二)一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已向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部门提请处理的;
(三) 经多次调解,双方赔偿差距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
(四)超过调解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
(五)其他应当终结调解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之日起试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规程相应做出了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