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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告知书
一、北京市丰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是经北京市丰台区平合医患中心申请,北京市丰台区调解协会批准设立。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医患双方在申请医疗纠纷调解之前,应当充分了解医疗纠纷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三、医患双方申请调解后,应当提供病历及其他诊治资料、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材料。患方要求赔偿的,应当提供原始单证及其他有效凭证。
四、当事人拒绝如实提供调解所需的相关材料的,调委会中止调解。调委会对医患双方提供的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五、一方当事人已提起诉讼或其他机构调解的,调委会不受理调解或终结调解(但不退回相关病历材料)。调解员不参与任何一方的诉讼活动。
六、调委会受理调解后,医患双方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材料。调委会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基本事实清楚的基础上,结合专家合议意见进行调解。
七、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自医患双方材料提交齐全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结案。
医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委会制作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并由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委会印章之日起生效。
医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委会终结调解,医患双方可以依法通过司法、行政、鉴定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医患双方未明确表示是否接受调解建议的,视为自动放弃调解,按调解终结处理。
经多次调解,双方赔偿差距较大,难以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终结。
八、调委会无权对医患双方争议事由做出鉴定意见,不出具调解文书以外的文字材料。
九、调委会不具有对药品、医疗器械、病历资料等证明材料进行真伪鉴定的资质。如当事人质疑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调委会将终止调解。
十、在调解过程中,调委会只接待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各方参加调解的人员不得超过三人。
十一、医患双方应当依法维权,不得干扰调委会的正常工作。调解过程中若发生侮辱、谩骂调解员,影响调解工作继续进行的,调委会终结调解。
联系方式:010-63866112
邮箱:ftqyljfrmtj@163.com
网址:www.pingheyh.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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